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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應變小組

一、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各防救災機關(單位)應設緊急應變小組。

二、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

三、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四、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五、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