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規定暨流程圖等相關表件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規定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暨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訂定之。
二、志願服務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區公所、戶政事務所、生命禮儀管理處、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應造具名冊,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四、申請紀錄冊核發應檢附資料:
(一)1 吋照片 2 張。
(二)基礎訓練結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三)特殊訓練 民政類 結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清冊。
五、紀錄冊有損壞、遺失、不敷使用者,志工得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本局申請補發。
(一)紀錄冊若有損壞或遺失,由運用單位檢具 1 吋照片 2 張、申請清冊(註明原冊編號)至本局申請補發。該志工之服務時數、訓練及表揚獎勵等資料由原登錄單位補登。
(二)紀錄冊不敷使用,檢具舊紀錄冊(資料核對無誤後檢還)、 1 吋照片 2 張、申請清冊至本局申請續本。
六、志工轉換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貳、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參、「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自111 年 11 月 6 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5 日止
衛生福利部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 險」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號:LP5-113033),本契約 有效期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5日止,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訂購。
依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109 年 11 月 10 日 中市社團字第 1090130199 號函
臺中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自110年1月1日起全面本市榮譽卡自110年1月1日起全面採線上申請並推行電子榮譽卡,不再製發紙本榮譽卡,單位可於線上申請送審核定後自行下載檔案運用。
1.臺中市政府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規定、流程(自1100101起使用)
2.已審核通過之榮譽卡列印及電子榮譽卡顯示畫面教學
以上檔案,請至臺中市志工媒合平台-紀錄冊與榮譽卡-榮譽卡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