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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志工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志願服務計畫(環保志工)

一、依據:本計畫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及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四條訂定之。

二、目的:為建立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體系,結合社會願意投入環境保護志願服務工作的人力資源,透過教育訓練、示範及經驗交流等方式,積極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加強全民環保知識及提昇環境保護志工服務量能,將人力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發揚志願服務美德,爰訂定本計畫。

三、臺中市居民年滿十五歲且符合衛生福利部當年度「志工意外團體保險」投保年齡資格,具服務熱忱,得擔任環境保護志願服務工作者(以下簡稱環保志工)。

四、環保志工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運用單位為臺中市各區公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除外)。

五、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職責:

(一)應依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及本計畫運用環保志工。

(二)運用單位於運用環保志工前,應檢具年度志願服務計畫(包括環保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送環保局備查。

(三)運用單位應為環保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相關規定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規定辦理)、增能教育訓練、出勤餐費(含誤餐費),並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採購服勤之工具配備(如清掃工具、反光背心及工作服等)。

(四)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及保障志願服務者之知能,運用單位應對召募之志願服務者辦理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召募之志願服務者應完成前述教育訓練課程後始成為正式環保志工。

(五)環保志工訓練結業證明書由運用單位(補)發放,服務紀錄冊由運用單位造具名冊,檢具訓練證書影本,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六)環保志工服務時數紀錄由各運用單位自行填寫於服務紀錄冊並核章備查。

(七)運用單位應進行環保志工小隊常態性督導考核,以利落實組織服務運作及管理情形,並應配合環保局辦理臺中市志願服務業務評鑑,依評鑑指標每年提供志願服務績效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六、組織建制:

(一)環保志工小隊:

1、由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公開召募作業,環保志工小隊以一里一隊為原則,員額編制每隊組成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新成立之環保志工小隊,組成以三十人為上限;本計畫公告前既有之環保志工小隊,該隊員額以最近一次申報志工保險最高投保人數為上限。另人數超出一百人以上者,運用單位得視實際需求分為二隊,並報環保局核備。

2、運用單位得於轄區內總人數不變原則下,視各環保志工小隊運用情形,調整控管各隊人數。但新成立之環保志工小隊人數,得列入該區總人數額度辦理。

3、環保局得視運用單位執行情形及評鑑成績等,調整該區人數總額度。

4、環保志工小隊隊名得參考地區名統一訂定,例如OO區(行政區)OO里(里別)環保志工小隊。

5、各環保志工小隊應設置小隊長一名,推派方式與任期由運用單位另訂之。

(二)環保志工中隊:

1、為協調及推動環保志工業務,由環保志工小隊依行政區域成立環保志工中隊。

2、各環保志工中隊應設置中隊長一名,可由各環保志工小隊長推選或由區長兼任;推選方式與任期由運用單位另訂之。

(三)環保志工大隊:

1、為結合社會資源,凝聚本市環保志工向心力,共同推動環保工作,特成立環保志工大隊。

2、環保志工大隊設大隊長一名,由市長擔任之,副大隊長二名,分由副市長及環保局長擔任之、總幹事由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科長擔任之。

3、大隊委員組成:

(1)大隊長、副大隊長。

(2)各區現任區長及中隊長。

4、環保志工大隊委員會每年由大隊長召開業務聯繫會報一次,並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

七、環保志工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配合運用單位,協助轄區道路、空地、區里公園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登革熱防治宣導等。

2、參與空地綠美化認養、清淨家園、淨山、淨溪、淨灘、國家清潔週及環境維護工作等。

3、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資源回收等環保理念傳達。

4、協助垃圾減量、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政策宣導。

5、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視各運用單位需要服務的項目訂定)。

(二)特別服務工作:

1、配合中央及市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2、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3、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建。

八、環保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至少六小時,由環保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加運用單位辦理之課程,課程建議規劃如下: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二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至少二小時,與環境保護相關或經環保局同意之課程內容。

(三)完成上述之基礎及特殊訓練,由運用單位發給結業證書,始成為正式環保志工。

九、環保志工之義務:

(一)環保志工服勤時不得向需求或協助單位收取酬勞;志願服務證不得冒領、轉借或做其他不當使用。

(二)環保志工出勤時均應填寫簽到冊,每半年得由所屬小隊長考核1次。

(三)各環保志工小隊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志願服務紀錄冊編號及日期),協助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之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勤資料等建置維護。

(四)環保志工如有因疾病、身體不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長期無法服勤情形,應告知小隊長或運用單位,得視情形輔導予以解任;解任滿一年且原因解除後,得申請重新加入環保志工小隊。

(五)環保志工無正當理由未達服勤時數者(每年應服勤累積達三十二小時以上)或未依規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經多次輔導無法改善者,運用單位或小隊長,得逕予解任;解任滿一年後經運用單位核可,始得申請重新加入環保志工小隊。

(六)環保志工違反志願服務法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應逕予解任,並不得再申請加入環保志工小隊。

十、環保志工之獎勵與評鑑:

(一)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始成為志願服務法規範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獎勵項目:

1、依據衛生福利部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下列獎勵:

(1)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證書。

(2)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證書。

(3)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證書。

2、依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之「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下列獎勵:

(1)一等徽章:服務時數七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2)二等徽章:服務時數四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3)三等徽章: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3、每年度臺中市績優環保志工小隊之評鑑及獎勵由環保局另行辦理。

十一、其他:

(一) 配合臺中市每年十二月五日為志工日,辦理志願服務相關表 揚、宣導等活動。

(二) 如有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或以環保局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環保志工概況與編組情形

臺中市環保志工大隊

備註:

一、環保志工運用單位為臺中市28區公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除外)。

二、另有關環保志工若協助災害協作中心運作且工作項目符合環保志工服務項目(如:環境清潔維護),相關時數及保險部分皆可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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