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中央至地方防救體系架構
說明:
一、中央及地方災防體系三級制:我國災害防救體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區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三層級。
二、會報及委員會決定災防政策。
三、科技諮詢強化政策研擬。
四、各級政府設專責幕僚單位。
五、以計畫為基礎推動災防業務。
六、災害應變中心構成應變核心。
貳、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組織架構
說明:
一、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委員會:
(一)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項,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任。
(三)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二、會報及委員會幕僚單位: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
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10 點,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必要時立即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運作。
五、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7 條第3 項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內政部消防署:依災害防救法第7 條第4 項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13 條第1 項,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口頭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
八、緊急應變小組:依災害防救法第14 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