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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一、法規沿革介紹

災害防救法(111年06月15日修正)
第22條第9款: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第23條第1款: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第30條第1項: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指揮官指定執行之各該機關名義為之: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海岸巡防、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第64條第1項: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廢止、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64條第2項: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111年10月05日修正)
第2條: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 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 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 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二、災害防救團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架構

一、災害防救團體:
(一)陸域救助類(共計10個):
1.臺中市穿山甲救難協會
2.臺中市迅雷救援協會
3.臺中市山海屯救援協會
4.臺中市九一九救援協會
5.社團法人臺中市救難協會
6.社團法人臺中市都會救難協會
7.台灣國際緊急救難協會台中中隊
8.臺中市浩霆救援協會
9.臺中市義行救難協會
10.臺中市虎行特種搜救協會

(二)水域救援類(共計4個):
1.中華民國潛水救難協會
2.臺中市水上救生協會
3.社團法人臺中市大肚區和風救援協會
4.臺中市海龍海上救生協會 

(三)山域搜救類(共計2個):
1.臺中市山難搜救協會
2.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台中辦事處

二、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1.豐原民間緊急救援隊
2.新社民間緊急救援隊